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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公众号上通报员工被辞退,公司被判侵犯名誉权!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因认为单位将自己被辞退的细节以及作出的道德评价公布在了微信公众号上,给自己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张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张女士与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零售部零售总监。2020年2月21日,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2020年3月5日,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3月13日,张女士发现,被告北京某美术馆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并作出道德评价。


据了解,该美术馆与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隶属同一集团,而该公众号为集团受理举报的官方账号。


张女士认为,被告此举给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020元。


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媒介;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


法院指出:

1、首先,微信公众号属于开放性的自媒体,其发布的信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任何使用微信的用户都可以观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截至2021年2月,已有将近400名用户阅读了涉案文章。


被告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对张某产生重大负面评价文章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情形。所以,微信公众号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媒介,张某也可以提起相应的名誉权纠纷之诉。


2、其次,对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涉案文章载明:“经审计发现,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由其直系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引进成为零售部供应商。在其的操作下,集团与该供应商签订多份采购合同,采购金额高达几十万人民币。她在引入该供应商时未进行利益冲突披露,此行为违反集团公司员工手册,集团现已对张某进行辞退处理。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违背职业道德,触犯集团廉政工作红线。”


法院认为,上述评价对张某而言应属重大负面评价,该评价可能直接影响张某的职业生涯;另,违背职业道德系针对自然人品格的定性,在此案中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更多体现了他人的主观感受,文章以此评价张某,并不属于对客观事件的描述,而是针对张某个人品格的主观评价,无论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否完全真实,将此不具备客观判断标准的评价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确有造成张某名誉被损害的后果。


3、此外,涉案文章针对张某作出负面评价与处理决定的内容,涉及张某与被告、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动仲裁案件,其在未详细核实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且内容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认的情况下,提前在公开媒介发布涉案文章,该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


后北京劳动仲裁委确认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裁决书载明: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用2020年1月6日实施的员工手册评价张某在该手册生效之前的行为于法无据。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涉案文章中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违背职业道德,触犯集团廉政工作红线的相关内容,正是对其品德以及声望作出的社会评价。


4、综上,被告在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负有管理义务的前提下,未详细核实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由其过错导致由其完成认证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对张某名誉造成损害后果的文章,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令北京某美术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涉案文章,并刊登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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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3-3 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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