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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堂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公司工作,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案件回顾

   

谭大伯于1952年12月27日出生,系重庆某公司员工,2012年12月27日,谭大伯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6年1月,因谭大伯身体的原因,公司未再聘用谭大伯。

2016年4月14日,谭大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同日,仲裁委以谭大伯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谭大伯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谭大伯出生于1952年12月27日,其在2012年12月26日年满60周岁,根据前述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27日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谭大伯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谭大伯的诉讼请求。

谭大伯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并无需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才终止的附加条件。

本案中,谭大伯1952年12月27日出生,其在2012年12月27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在2012年12月27日已终止,之后双方应为劳务关系。

2016年1月因谭大伯身体的原因,公司未再聘用谭大伯。现谭大伯基于与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需公司提出,故认为双方之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大伯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

公司明知我2012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表明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我也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系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再审

法院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谭大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参加或继续工作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本案中,谭大伯已于2012年12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已经终止,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公司工作,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本案谭大伯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驳回谭大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综上,高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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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11 9: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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