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地址:重庆市南坪会展中心玖玺国际写字楼6栋3103
咨询热线:13193154407
Q Q:646160040
 
知识讲堂

重庆地区的假期法规管理

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2、法定年节及纪念日

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工资支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是其他纪念日: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费。


3、事假

事假的天数各个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病假(患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关于病假(患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周期,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患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期间的待遇参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重庆市相关待遇参考:《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5、婚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因此,重庆婚假的天数是15天,其中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6、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所以,孕期产前检查假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具体检查次数可以参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发[2011]56号)第二部分孕期保健服务二、孕期保健(二)孕期检查次数的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另,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


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7、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所以,⼥职⼯孕期保胎需要治疗的,可按病假处理。如果不需要治疗,仅为休养,可与单位协商,按事假处理。事假的规定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执⾏。


所以,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8、流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因此,流产假的天数为怀孕不满4个月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42天,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9、产前假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个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资晋级。


温馨提示,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10、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因此,重庆执行的产假天数为178天,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1、护理假(男方)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因此,在重庆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20天,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2、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育儿假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所以,在重庆育儿假分为两种情况:


一、产假期满后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前提是单位批准。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上述假期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特别说明: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育儿假实操咨询(2022年2月17日)的回复:


1、父母各享受5-10日育儿假,休假天数不按照符合条件的子女数量进行累加;


2、每年5-10日育儿假以子女周岁计算,不以自然年计算;


3、当年未休的育儿假应当当年休完,不能转入下年;


4、员工新入职、离职不按在职天数比例折算育儿假天数。


14、计划生育手术假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15、计划生育配偶护理假(男方或女方)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16、痛经假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四)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所以,在重庆女职工生理期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天的假期。


17、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独生子女护理假 

根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规定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因此,重庆执行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9、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0、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规定: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重庆丧假的天数一般为5天,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奖金是否发放由单位自行确定。


本文章由职场智库公众号版权所有


若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21、路程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2、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23、工会工作假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4、社会活动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5、公司经营性放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6、高温假

首先要说明的是关于高温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放高温假。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给员工放了“高温假”,那么是需要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27、涉疫隔离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职场智库李铮老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8-11 11:46:55

版权所有:重庆名讲师网 由重庆智汇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家运营 代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坪会展中心玖玺国际写字楼6栋31-3
咨询热线:13193154407 QQ:646160040 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本站索引词:重庆名讲师网 | 重庆讲师 | 重庆培训师 | 重庆培训老师

网站备案编号:渝ICP备16014693号-1 重庆网站建设公司|百推网提供技术支持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2419号

统计查看